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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被负债”了,作为配偶我可以不背!
最高法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李艳芳2018-01-18 1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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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李艳芳17日北京报道】最高法今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直指“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个异常复杂的法律问题。短短四条200余字,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因为这可能关乎每个人的利益。

 

该《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类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夫妻一方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债务,也不能让本该承担债务的夫妻一方逃避责任。”

 

谨记“共债共签”原则

 

《解释》开篇,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释说: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被负债了”我也可以不背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案件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程新文表示,《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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