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奴隶的生活状况如何?他们的主人拥有多大的权力?许多奴隶甚至活得比死还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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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俘变成奴隶,刑罚残酷至极,自原始社会落幕后,奴隶社会便不请自来。沉重的铁链、粗暴的鞭笞,成了那个时代的标志。
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奴隶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如同耕牛马般被奴隶主驱使,日复一日地劳作,忍受着无尽的苦难。
史书中记载,世界上最早形成奴隶制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非洲与欧洲地区。
中国的奴隶制社会跨越夏、商、周三代,时间横跨青铜时代直至春秋早期,见证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缓慢而曲折转变。
中国奴隶制的雏形可追溯至公元前22世纪夏朝,随后商、西周时期奴隶制得到进一步巩固,成为统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
到了春秋时期,随着诸侯国实力增强,奴隶制开始衰退,社会逐渐过渡到封建制度。
夏朝开国君主夏后启在征讨有扈氏时,立下了被称为《甘誓》的誓言,这被认为是中国古代首次正式记载“奴隶”概念的文献。
《甘誓》中出现了“孥”字,暗指奴隶,夏后启借此威慑士兵,若不服从命令,将被降为无自由的奴隶,生死由命。
“孥”字与“奴”通用,本义指妻儿。进入父权制社会后,男人的妻儿被视为无权之身,随意杀害皆不违法。
当士兵也被视为“孥”时,便意味着他们彻底失去自由,沦为奴隶。
因此,“孥”成为古代对奴隶的称呼之一。
古籍《辞海》解释“孥戮”有二义:一是诛杀至其子孙,二是作为奴隶或加以杀戮。
这反映出奴隶主对奴隶生死权的极端掌控,奴隶身份卑微得如同行走的工具,时时刻刻面临着被处死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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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夏、商、周三代的奴隶社会里,中国的劳动力主要由完全失去自由的奴隶和稍有自由的庶民组成。
“奴隶”在古代就是彻底失去自由的代名词,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多数是战俘或罪犯,处于社会最底层,遭受极度剥削。
从夏代开始,经商至周,奴隶制度不仅确立,而且奴隶数量庞大,成为社会经济的支柱。
如同古罗马,战俘也是欧洲奴隶的重要来源,著名的斯巴达克斯正是战败后沦为奴隶,最终领导大规模奴隶起义。
中国《逸周书·世俘》记载,周武王在牧野之战后获得大量战俘,这些战俘先在祖庙祭祀,之后被编为罪犯奴隶。
他们被强制服罪装,编号管理,完全沦为官府的奴隶。
奴隶来源多样,既有官府抓捕的罪犯,也有奴隶的子孙,更有大量战俘。
若非战俘成为奴隶,日常祭祀用人都难以满足。
在欧洲,战俘被卖给奴隶主,是战争胜利的战利品;而在中国,奴隶主多亲自出征,将战败者直接收编为奴,几乎不经过买卖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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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被奴隶主视作“会说话的工具”,活生生的财产,可以随意买卖和调配。
奴隶承担繁重劳作,无任何报酬,且完全失去人身自由,这是奴隶社会不变的规则。
奴隶买卖的规模,往往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
古代中国与欧美在这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
奴隶主拥有对奴隶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体现了奴隶制度剥夺人权的残酷本质。
中国古代奴隶主利用奴隶殉葬尤为残忍,重大的祭祀活动中,活人被杀以祭天地祖宗,称为“活祭”,显示奴隶制度的冷酷无情。
奴隶不仅是劳动力,还常成为奴隶主家庭的仆人和奴役。
奴隶主及贵族基于“孝文化”认为祖先和神灵在另一个世界同样需要奴隶服侍。
因此,他们残忍地屠杀奴隶,作为献给亡灵的祭品,这在商周时期是一种极端且普遍的社会习俗。
夏、商、周三代不仅王室贵族使用奴隶,政权机构也大规模利用奴隶劳动力,设有专门的奴隶管理官员。
奴隶主身份通常与贵族或诸侯官职相符,绝大多数奴隶归为官奴,承担国家和王室的繁重劳务,少数成为家奴。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有专职官员用朱笔详细记录奴隶一生。
所谓“丹书”,即奴隶身份和归属的官方档案。
这本红色账簿一旦制成,奴隶便完全沦为财产。
即使奴隶有获释机会,也必须焚毁此书,否则如幽魂般难逃主人追捕。
奴隶生活比庶民更为凄惨,不仅承担公田耕作,还要承受最繁重的苦役——筑城墙、修路、挖沟渠。
生活在严密监控下,他们失去所有自由,时刻处于生死边缘。
古代文献多有记载,中国奴隶既有贵族府中服役的家奴,也有户外从事苦役的役奴。
春秋时期,贵族百里奚因战败沦为牧奴,后被秦穆公以五张羊皮购回,赐自由,最终成为秦国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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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奴隶制历史悠久,自公元前750年至前550年,希腊及迦太基殖民者将奴隶制传播至西方。
奴隶来源多样,包括战俘、债务人、家生奴隶及自愿出卖者。
希腊奴隶分为公奴、神庙奴和私奴三类。
战俘是重要奴隶来源,青壮年男子虽多被俘,但多有赎回机会。
雅典公共奴隶数量庞大,地位低下但获得少量工资,拥有部分自由。
他们负责街道清扫、神庙修建、协助警察、看守监狱、担任刽子手,还服务于议事会和财政官员。
这种奴隶管理制度有些类似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
雅典奴隶甚至参与战斗:公元前406年阿尔金尼西群岛战役前,公民大会允许奴隶参战,参战者获工资和自由。
希腊社会职业灵活,几乎无专属于奴隶的行业,奴隶除缺乏公民权外,可参与多数职业,工作之外有相对自由时间。
私人奴隶则被奴隶主完全控制,生杀予夺权掌握在主人手中,奴隶的婚姻财产皆由主人决定。
拥有奴隶几乎是每个自由民的标配,无奴隶者多被视为社会底层。
虽奴隶法律地位低,但日常生活中,奴隶与自由仆从差别不大。
家庭女奴通常不做重活,与自由仆人一同料理家务、准备食物及洗浴服务。
希腊早期无明显种族或阶级歧视。
男奴若娶自由女子,其子女为自由人;反之,子女继承奴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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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达奴隶制度与雅典截然不同。
斯巴达位于险要平原,公民数量远少于奴隶,社会长期处于高度安全紧张状态。
斯巴达奴隶称为黑劳士,皆归国家所有,负担沉重劳役,且常被用作战场炮灰。
为防止奴隶反叛,斯巴达严酷打压有领袖气质的黑劳士,并每年公开鞭打所有黑劳士以示警告。
公元前330年,希腊化进程展开,奴隶制度边界日益模糊,奴隶制度逐渐衰落。
希腊被罗马吞并后,罗马奴隶制度开始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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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奴隶主要通过战争获得,手工业不发达,奴隶多在家庭内使用,数量较少。
奴隶完全受家庭主人绝对统治,类似子女受父权支配。
奴隶被视为动产所有物,既可属于个人,也可属于集体或国家。
经济法律上,奴隶如同其他动产,可买卖、抵押、遗赠。
从共和国晚期至帝国初期,罗马奴隶制达到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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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奴隶被视为非人类生产工具,他们的存在只为奴隶主创造财富。
这种关系是绝对的占有,就像饲养的宠物,从出生起便属于主人,任其处置。
阶级斗争自古未断,奴隶社会中尤为激烈。
奴隶常以破坏工具来抵制劳动,而奴隶主则强化武装镇压,防止奴隶起义。
奴隶一旦被卖,便将其一生价值一次性交给奴隶主,命运与主人紧密相连。
虽奴隶主通常不随意杀害奴隶,因为奴隶具有经济价值,杀奴等于毁财产。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奴隶制这一落后形态最终被封建制度取代。
人类社会在不断变革中,逐渐摒弃了残酷不公的旧制,迈向更加文明和人性化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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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论中国奴隶社会》 平子
《西方奴隶制度的演变》 卫金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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