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近日发布《黑龙江省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此加强该省诚信旅游建设,建立旅游行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旅游市场秩序。
据悉,“红黑名单”将适用于该省行政区域内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景区、S级滑雪场等旅游经营者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奖惩,公示期限为两年。
按照规定,名单将在市级旅游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及媒体公布。
“红名单”包括公司和从业人员
据了解,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对象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落实安全责任制,且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对旅游诚信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符合被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涉旅部门或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新评定或新晋升的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3S级以上雪场和百强旅行社;旅游安全工作被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表扬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等4种行为将被列入诚信旅游“红名单”。
“黑名单”重点关注失信者
政策规定,被纳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的对象是经核实取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者、旅游从业人员。
其中,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其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等7种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红黑名单”是旅游信用评级重点
据悉,列入诚信旅游建设“红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如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公布信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红名单”中移除,如违法违规问题为纳入“黑名单”的行为,还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诚信旅游建设“黑名单”后,旅游主管部门还会将其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和“双随机,一公开”异常名录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在公示期限届满,旅游经营服务诚信和不良信息还将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
此外,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许可准入、资格认定、评先评优、品牌培育、信用评级、行政奖励或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受理时,也将查阅诚信旅游建设“红黑名单”并作为参考。(完)